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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喊单问题

1、喊单老师是否具有从业资格。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2、获利保证。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客户做获利保证;(二)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三)对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四)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六)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有无风险提示和签署合同。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开立期货经纪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客户签字确认,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4、强制客户按喊单下单。

《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具有下列违反经纪业务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强行平仓、暂停部分期货业务、暂停开仓交易1至12个月、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没有违规所得或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1至1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客户的委托事项进行交易,故意阻止、延误或改变客户下单指令,诱导、强制客户按自己的意志进行交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