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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人相关咨询

期货居间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

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期货居间人其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期货居间人应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订立经纪合同的有关事项等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不得隐瞒。否则,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无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而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纯粹观点:

期货居间人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中介服务,通常称为券商IB业务。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可以将客户介绍给期货公司,并为客户开展期货交易提供一定服务,期货公司就此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的佣金。这些服务包括协助办理开户手续,提供期货行情信息和交易设备,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券商开展IB业务必须遵守《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第二类是提供期货居间服务的自然人,期货居间人必须遵守《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期货公司居间人的主要职责是向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凭借手中的客户资源和信息渠道优势为期货公司和投资者牵线搭桥。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的劳务,有按合同约定向期货公司获取酬金的权利。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开展期货居间合作: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的规定;

(四)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五)已完成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期货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