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经过多轮征求意见,终于迎来了期货居间人的管理规定,2021年9月10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居间人管理办法》)。《居间人管理办法》结合行业实践,回归业务本源,厘清期货居间人身份,并对其执业行为予以统一管理,并明确了行业标准与尺度。今天,小编结合《居间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期货居间人与证券经纪人的管理要求做个简要分析,供大家研究参考。第一位阶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如《证券法》;第二位阶是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位阶是由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中国证监会制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四位阶是由交易所、行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制定的自律性规则。《居间人管理办法》和《经纪人管理规定》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位阶、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经纪人管理规定》属于证监会制定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居间人管理办法》则属于行业自律规则。因此,从效力上看,《经纪人管理规定》的法律效力要高一些。两份法律规范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文本体量和文本内容两个方面。相比之下,《居间人管理办法》文本体量更大,对于期货居间人的管理规定更加详细、全面;文本内容更丰富,规范更加细化、内容更加完整,对于整个期货居间活动的规范更加精细化。两份法律文本分别对证券经纪活动和期货居间活动给出了明确定义,确定二者分属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从居间人范围来看,《居间人管理办法》一是规定了机构,应当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居间合作,如IB业务;二是符合条件的相关自然人。同时,监管要求期货公司委托《居间人管理办法》规定以外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提供订约机会的,费用支付标准不得与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收入指标挂钩。由于法律性质的不同,两份法规对于证券经纪业务与期货居间业务的参与主体、业务内容和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存在差异,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 |
| | |
| | ②期货居间人(自然人、限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
| | |
| | |
《经纪人管理规定》和《居间人管理办法》分别对证券经纪合同和期货居间合同的合同条款进行了规定,但前者仅通过第六条就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后者则用第四章一个章节的篇幅对于主要条款及其具体内容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具体情况参见下表。总体而言,在对合同条款的规定方面,《经纪人管理规定》列举了更多的证券经纪合同条款项目,《居间人管理办法》则对期货居间合同必备条款的一些细节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但整体上都是框架性的条款描述,具体条款内容可以由相关主体根据业务实际情况确定。《经纪人管理规定》和《居间人管理办法》均对证券经纪和期货居间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惩戒性规定,二者在规定的侧重点上也存在差异,具体差异情况见下表。《经纪人管理规定》和《居间人管理办法》分别对经纪人和居间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对比情况见下表。 | | |
| | |
② 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③ 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④ 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⑤ 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⑥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 ① 向期货公司介绍投资者,并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③ 向投资者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④ 向投资者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⑤ 向投资者传递由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推介材料; |
| | |
守法合规义务、诚信履约义务、风险提示义务、信息明示义务 | 合格投资者确认义务、风险提示义务、守法合规义务、诚实守信义务、保密义务 |
| | |
①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②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③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④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⑦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 ②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③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⑤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交易;⑩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
整体来看,两份法律文件对于经纪人和居间人的权利义务规定有许多共通之处,二者都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行业秩序、加强业务规范为中心对权利义务进行规定的。但由于法律关系属于居间关系,《居间人管理办法》仅要求相关人员参加考试,并未提及从业人员管理,而证券经纪人明确属于证券从业人员,其权利与义务更趋于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且与其招揽、客服行为相关,而期货居间人的行为要求更宽泛一些。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作为管理主体,《经纪人管理规定》和《居间人管理办法》分别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管理职责做了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参见下表。整体而言,两份法律文件对于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义务的规定在内容上基本一致,相比而言,证券公司需要多承担经纪人信息查询、年度报告报送和经纪人制度备案登记这三项义务,而期货公司除居间人信息查询外无其他义务规定。《居间人管理办法》和《经纪人管理规定》的出台,实际上都是国家为了规范证券期货市场、促进健康规范发展的具体体现。在理论层面上,它们为证券经纪和期货居间活动明确了法律属性,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在实践层面上,它们为证券经纪和期货居间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有利于打击利益输送和恶性竞争,长期来看有利于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